(2016)鲁10民终164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威海新安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与唐英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威海新安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唐英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民终16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威海新安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化西路158号。法定代表人:李效良,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英华。上诉人威海新安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英华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1091民初8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按照上诉人提供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开庭传票,投递结果显示上诉人不在该地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视为开庭传票已经送达。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威海新安工业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威海新安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乔 卉审 判 员 侯善斌代理审判员 许 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国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