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执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邵小娟与申屠大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小娟,申屠大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执552号申请执行人邵小娟等被执行人申屠大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浙杭商初字第0018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申屠大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申屠大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申屠大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申屠大阳(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9559980030079380710的存款人民币109451912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涛AUT())O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彰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