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83民初164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曹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83民初1640号原告曹某,女,汉族,住信宜市。被告周某,男,汉族,住信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审判员 杨北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建勇第1页共1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