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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6执68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桥支行与天津市永大立钢管有限公司、天津盛兴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桥支行,天津市永大立钢管有限公司,天津盛兴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6执684号申请执行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桥支行,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勤俭道187号。负责人李海霞,行长。委托代理人郑军,该银行职员。委托代理人王欢,天津建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津市永大立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大邱庄镇满井子村东。法定代表人邵学祥,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盛兴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蔡公庄镇蔡公庄村东。法定代表人杜景新,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桥支行与天津市永大立钢管有限公司、天津盛兴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天津市永大立钢管有限公司、天津盛兴工贸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天津市永大立钢管有限公司、天津盛兴工贸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伊德普审判员  吴 杰审判员  孙国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