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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3民初4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7-02-26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孙玲玲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孙玲玲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03民初4156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来安路686号,组织机构代码786713482。主要负责人:张东,该中心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平,天津兆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宇,天津兆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玲玲,女,198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扎兰屯市。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孙玲玲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截至2016年3月10日信用卡欠款本金50701.22元、利息7929.25元、挂失费60元、账单分期手续费2920.7元、滞纳金13792.87元,并支付自2016年3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全部款项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按《招商银行HelloKitty粉丝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标准计付));2、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2012年3月5日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卡号为62×××77。截至2016年3月10日被告累计欠付信用卡本息共计75404.04元。原告自2015年4月10日开始多次催款,被告仍未清偿。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本院,提出如上诉讼请求。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庭审过程中,本院对原告提交的如下证据进行了当庭质证:证据1、《招商银行HelloKitty粉丝信用卡普卡申请表》、《招商银行HelloKitty粉丝信用卡普卡领用合约》、《招商银行HelloKitty粉丝信用卡普卡费用和利息标准表》,证明原、被告权利义务约定;证据2、持卡人账单查询,证明被告消费记录及逾期清单;证据3、情况说明两份,证明持卡人信用卡额度及费用构成;证据4、分期手续费说明、账单分期手续费标准网页截图,证明被告欠付分期手续费情况。本院认证意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1至证据4,客观、真实、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用。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5日被告填写《招商银行HelloKitty粉丝信用卡普卡申请表》,向原告申请办理了卡号为62×××77的信用卡一张。在申请表后附的《招商银行HelloKitty粉丝信用卡普卡领用合约》第三条中约定,被告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当期非现金交易自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含)为免息还款期。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当期已出账单的全部款项,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否则,自原告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并按月计收复利。同时约定,被告如未于每月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除应支付循环信用利息外,还应支付滞纳金。在《招商银行HelloKitty粉丝信用卡普卡费用和利息标准表》中约定滞纳金的收费标准为最低还款额在到期还款日前未还清部分的5%,最低收取人民币10元或1美元。该费用标准中还约定挂失手续费为每卡/每套60元。涉诉信用卡账单分期的,被告还应支付分期手续费,分期手续费为分期总金额×每期手续费费率(费率标准为2期1%、3期0.9%、6期0.75%、10期0.7%、12期0.66%、18期0.68%、24期0.68%、36期0.68%)。被告在使用涉诉信用卡的过程中,在2014年9月10日、2014年10月10日、2015年1月6日分别办理了账单分期,其中:2014年9月10日账单分期总金额为27287.61元,分12期,每期手续费费率为0.66%,每期手续费180.1元,其中被告已支付6期手续费,尚有6期手续费1080.6元未支付;2014年10月10日账单分期总金额为31682.84元,分12期,每期手续费费率为0.66%,每期手续费209.11元,其中被告已支付5期手续费,尚有7期手续费1463.77元未支付;2015年1月6日账单分期总金额为6336.5元,分12期,每期手续费费率为0.66%,每期手续费41.82元,其中被告已支付3期手续费,尚有9期手续费376.38元未支付。截至2016年3月10日,被告累计欠付涉诉信用卡的本金50701.22元、利息7929.25元、挂失手续费60元、账单分期手续费2920.7元、滞纳金13792.87元。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招商银行HelloKitty粉丝信用卡普卡申请表》及其后附的《招商银行HelloKitty粉丝信用卡普卡领用合约》、《招商银行HelloKitty粉丝信用卡普卡费用和利息标准表》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在使用信用卡后,未能按时偿还透支本金、没有支付相应的费用,已构成违约。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涉诉信用卡的本金、利息并支付挂失手续费、账单分期手续费、滞纳金的诉讼请求均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孙玲玲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截至2016年3月10日卡号为62×××77的信用卡本金50701.22元、利息7929.25元、挂失手续费60元、账单分期手续费2920.7元、滞纳金13792.87元;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孙玲玲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自2016年3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按《招商银行HelloKitty粉丝信用卡普卡领用合约》约定标准计付)。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5元、公告费720元,由被告孙玲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费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交纳),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宝利审 判 员  蔡常余代理审判员  曹 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闫炳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