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483执2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郏凌燕与赵建华、姚建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郏凌燕,赵建华,姚建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3执2163号申请执行人郏凌燕。被执行人赵建华。被执行人姚建荣,江苏省吴江市。申请执行人郏凌燕与被执行人赵建华、姚建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483民初017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6年0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50772.5元。本院立案后,经执行,执行到位9515.18元,余款41257.32元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83执2163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金 叶审  判  员 郭 亮代理 审 判员 周申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顾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