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7民初570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南埝头村村民委员会与陈少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平谷区××镇××村村民委员会,陈少见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7民初5708号原告北京市平谷区××镇××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1,村主任。委托代理人陈桂荣,北京品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少见,男,1963年4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见彩荣(陈少见之妻),1963年2月16日出生,住北京市平谷区。委托代理人梁秀稳,北京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市平谷区××镇××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与被告陈少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刘×1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桂荣,被告陈少见及其委托代理人见彩荣、梁秀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村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2月8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于2014年3月18日终止;2、陈少见限期清除地上物、返还土地;3、陈少见支付自2014年3月18日始至返还土地之日的承包费。事实和理由:2008年2月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土地承包协议》,××村委会将其所有的位于××村北边南至拥军路北侧,北至金乡涂料厂墙外,东至刘×2承包地界西侧,西至平三公路东侧3亩承包地承包给陈少见,承包期限为5年,从2008年2月8日起至2013年2月8日止,承包费每年每亩2000元,每年2月8日前一次交齐。合同期满后,如承包方未能获得土地继续承包权时,承包方要在合同期满后三十天内,拆除地面上一切建筑物,恢复地貌,否则地上建筑物无偿归××村委会所有。合同到期后,××村委会多次找陈少见协商此事,并向陈少见发了书面通知,均未果。陈少见辩称:陈少见从1992年开始承包涉案地块,至今已有20多年时间,2008年签的合同到期后陈少见又交了一年承包费,之后陈少见再去交承包费,××村委会就不收了。原被告于2008年2月8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与之前签订的合同内容基本都一样,只是承包费和承包期不一样,之所以签该协议只是对承包费数额进行确定。2000年6月16日国家为陈少见颁发了集体土地使用证,陈少见已经取得了涉案地块的用益物权,且陈少见的粉灰厂曾经因违法占地被罚款,也说明对该地的所有权已经进行了确认,陈少见在该地块上建筑,通过了相关的规划和审批手续。另外,集体土地使用证上写的是工业用地,参照法律规定,工业用地是50年的期限,该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期限应当自2000年6月至2050年6月,现在还未到期,故不同意××村委会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1998年2月8日,××村委会作为甲方,与乙方陈少见签订《土地使用协议书》,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甲方将村北3亩土地租给乙方使用,四至为南至东桥北田间公路、东至道沟、北至金乡涂料厂、西至平三公路。二、土地用途及租期为,乙方建石灰加工厂,租期为10年,自1998年2月8日起至2008年2月7日止。租金每年每亩700元。三、乙方负责办理与县土地局、规划局等有关部门的土地使用手续及费用。四、乙方必须按合同规定面积、用途使用土地,不得转租。五、合同期满后,如甲方继续出租该处土地,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合同期满后,如双方不继续签订土地使用协议,乙方在合同期满后30日内必须拆除地面上一切建筑物、恢复地貌。六、合同期间,乙方必须服从国家、集体整体规划,因此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不负责任,由乙方直接与规划后的占地方协商解决。甲方代表人刘玺签名;乙方代表人陈绍见签名。被告陈少见认可该协议中陈绍见即其本人曾用名。2008年2月8日,××村委会与陈少见签订《土地承包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发包方××村委会(甲方);承包方陈少键(乙方);经村委会扩大会议研究,甲乙双方协商,将位于村北边,拥军路北侧的3亩地承包给乙方使用,为保障双方利益,特定以下条款,双方共同遵守。一、承包地四至:南至拥军路北侧,北至金乡涂料厂墙外,东至刘×2承包地界西侧,西至平三公路东侧。二、发包时间从2008年2月8日起至2013年2月8日止,期限为五年。三、承包费每年每亩2000元,上交款,每年2月8日前一次交齐。四、合同到期后,在同等价格基础上,乙方有优先承包权。六、违约责任:1、甲方不得干涉乙方承包期内的合法经营权益。2、甲方不得因两委班子的变动,随意变动合同内容。3、乙方必须按时交纳承包费,否则甲方有终止合同的权力,一切损失由违约方负责。七、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未能获得土地继续承包权时,乙方要在合同期满后三十天内,拆除地面上一切建筑物,恢复地貌,否则地上建筑物无偿归甲方所有。被告陈少见认可该协议的真实性,同时称该协议中的陈少键即其本人曾用名。2013年6月17日,××村委会为陈少见出具收取2013年2月-2014年2月土地承包费6000元的收据。关于交费的性质,双方有不同的看法,××村委会对此称:合同的承包期在2013年2月8日已经届满,但是陈少见又去交承包费时,会计不知合同已经到期,就又给收了一年的承包费,对此,××村委会就又让陈少见再使用一年,权利义务按照合同条款约定内容履行,但双方并未续签合同,现在一年的时间已过,××村委会有权解除合同;陈少见对此称:交费是对之前承包合同的继续,签合同只是对承包费交纳进行约束,但有关地上物的条款不适用,陈少见已经取得了集体土地使用证,享有争议地块的用益物权,且陈少见建的房经过相关手续审批。2014年3月18日,××村委会向陈少建(××村委会称陈少建即指陈少见)发出通知,内容为:“经过××村两委联席会议及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现通知你(陈少建)将所承包的土地30日内按合同履行,拆除地面上一切建筑物,恢复地貌,否则地上建筑物无偿归甲方(××村委会)所有。当日,案外人刘×3代陈少见签收了该通知。陈少见认可刘×3是与其一起卖钢材的,刘×3把通知书给陈少见了,但是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另,陈少见向本院提交平谷县土地管理局出具的《集体土地使用证》,该证载明:土地使用者为平谷县××乡××村民委员会(粉灰厂);坐落平谷县××乡××村北;用途工业;使用权类型划拨;使用权面积738平方米;盖有平谷县人民政府土地权属证专用章,落款时间2000年6月16日。陈少见称该土地证确定了使用权人为粉灰厂,粉灰厂享有用益物权。××村委会称该土地为村委会集体所有,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都是××村委会,不能因为括号备注有粉灰厂就认为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是粉灰厂,备注只是为了更好的识别地块,陈少见虽然去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证,但当时只是村委会委托陈少见去办理,不能说陈少见交了相关的手续及费用,证件在陈少见手里,这块地的所有权就是陈少见的。为此,本院到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平谷分局(以下简称国土资源局)进行调查,经查,涉案地块的土地登记申请书和地籍调查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上盖章的都是××村委会。国土资源局相关工作人员称:地号为F-20-01-12的集体土地使用证的使用者是××村委会,不是谁拿着证件,使用权就是谁的,主要看申请材料是谁盖的章,如果使用权是粉灰厂的,那么应该盖粉灰厂的章,使用证上写粉灰场也有可能是委托粉灰厂来办的。本案审理过程中,××村委会增加诉讼请求,要求陈少见支付自2014年3月18日始至返还土地之日的承包费。陈少见认可没交承包费,但称没交的原因是陈少见交款时被村委会拒收。经现场勘查,涉案地块现北边有五间棚房,南边有七间正房、还有松树、柴树,一个厕所等。双方均确认现在的地上物都是2008年之前就有的,2008年签合同之后没有新增地上物。另查明,1、涉案地块中,除《集体土地使用证》中写明的使用权面积738平米外,陈少见对其余土地未改变承租前的状态,只是用铁栅栏围了起来。2、原告××村委会称与被告陈少见于2008年签订合同时,××村委会考虑到陈少见不是本村人,遂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召开了村民代表大会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双方所签订合同的履行期限届满后,陈少见未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与原告签订新的承租合同,但仍在涉案地块经营。3、关于涉案3亩土地中除738平方米具有相关部门的相关审批手续,余下部分土地的性质与利用现状。经本院向国土资源局调查,目前,涉案3亩土地中具有合法审批的738平方米可以作为工业用地,其余仍属承包前的原有土地性质。上述事实,有原告××村委会提交的《土地承包协议》、2014年3月18日××村委会向陈少见发出的通知、从国土资源局调取的涉案地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相关档案材料,被告陈少见提交的平谷县土地管理局出具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北京市平谷县××绍建白灰机煤加工厂税务登记证、平谷县规划局出具的××村建材粉灰厂占地位置图两张、北京市平谷县城乡建设规划设计所出具的××白灰机煤加工厂规划费收据、平谷县土地管理局对××白灰机煤加工厂罚款统一收据、××村建材粉灰厂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村委会出具的收到陈少见土地承包费6000元的收据、从工商局调取的北京市平谷县××绍建白灰机煤加工厂的相关信息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8年2月8日签订《土地承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该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双方未续签协议,但陈少见继续向××村委会交纳了一年的土地承包费。对此,××村委会认为陈少见交了一年的承包费,承包期限仅可延长一年,权利义务内容仍适用之前的约定;陈少见称“《土地承包协议》的内容只是对承包费的确认,对于合同期满后的约定不适用,且陈少见在2000年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陈少见是涉案地块的使用权人,使用期限为50年。”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方案应当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依此规定,双方于2008年2月8日签订《土地承包协议》履行期限届满后,若要继续签订新的土地承包协议,应依法定程序进行。本案中,陈少见在未依法定程序取得承包经营权的情形下,与××村委会签订的合同应已终止。××村委会认可2013年2月8日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陈少见继续经营的一年属于对原合同的延长,本院对此不持异议。综上,××村委会要求确认其与陈少见于2008年2月8日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终止的诉讼请求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合同终止后,陈少见应依合同约定拆除地面上一切建筑物,恢复地貌,否则地上建筑物无偿归××村委会所有。另外,由于陈少见在原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至今仍未依约返还占用的土地,所以其应向××村委会交纳承包费,交纳承包费的期间确定为2014年3月18日起至实际返还土地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十八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北京市平谷区××镇××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陈少见于二○○八年二月八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于二○一四年三月十八日终止;二、被告陈少见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清除前述判决主文第一项所列承包协议项下的土地上的地上物,并将承包地返还原告北京市平谷区××镇××村村民委员会;三、被告陈少见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北京市平谷区××镇××村村民委员会交纳自二○一四年三月十八日起至实际返还土地之日止的承包费。具体的收费标准按二○○八年二月八日双方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中确定的收费标准每年每亩二千元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被告陈少见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启如人民陪审员 赵晓明人民陪审员 丁宝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君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