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6执66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6执66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6年3月21日作出的(2015)鄂黄陂民一初字第00660号书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6年5月16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并确认执行标的19446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王某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5年3月21日作出的(2015)鄂黄陂民一初字第00660书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终结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5年3月21日作出的(2015)鄂黄陂民一初字第00660书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汤 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小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