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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5民初199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燕亚利与张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燕亚利,张晓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5民初1995号原告燕亚利,女,197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电话。委托代理人付文利,河南邦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晓峰,男,197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电话。本院在审理原告燕亚利诉被告张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燕亚利于2016年8月25日以该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燕亚利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舒力人民陪审员  赵占伟人民陪审员  陈建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红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