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5民初199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燕亚利与张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燕亚利,张晓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5民初1995号原告燕亚利,女,197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电话。委托代理人付文利,河南邦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晓峰,男,197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电话。本院在审理原告燕亚利诉被告张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燕亚利于2016年8月25日以该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燕亚利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舒力人民陪审员 赵占伟人民陪审员 陈建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红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