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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30民再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再审人赵龙刚与被申请人庞少斌以及一审被告人韩丽华、李红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赵龙刚,庞少斌,韩丽华,李红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30民再1号申请再审人:赵龙刚,男,1972年9月1日生,汉族,住芮城县X村X巷X号,运城市运输公司职工。被申请人:庞少斌,男,1963年4月9日生,汉族,现住芮城县X镇X村,农民。一审被告:韩丽华,女,1973年8月4日生,汉族,无业,芮城县X镇X街X号居民。一审被告:李红燕,女,1973年11月27日生,汉族,无业,现住芮城县X镇X村。本院在审理申请再审人赵龙刚与被申请人庞少斌以及一审被告人韩丽华、李红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再审人赵龙刚于2016年8月25日以本案已经通过私下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赵龙刚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龙刚撤回再审申请;终结本案再审程序。本院裁定中止的(2014)芮商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恢复执行。审判长 赵 鸿审判员 范伟师审判员 刘莉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洁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