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104民初1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兰州艾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许守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艾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许守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4民初1340号原告:兰州艾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红山根108号。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燕燕,女,该公司员工。被告:许守安,男,198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原告兰州艾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守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兰州艾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州艾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艾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兰州艾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作席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宗 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