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81民初176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龚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81民初1768号原告:龚某。委托代理人:李华成,北流市白马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某。原告龚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原告龚某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龚某负担。审判员 林 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