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21执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曾在银与田华贵、姜爱霞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在银,田华贵,姜爱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021执462号申请执行人:曾在银,男,汉族,1971年2月7日出生,现住伊宁县被执行人:田华贵,男,汉族,1972年7月28日出生,现住伊宁县被执行人:姜爱霞,女,汉族,1966年5月25日出生,现住伊宁市申请执行人曾在银与被执行人田华贵、姜爱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新4021民初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曾在银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田华贵、姜爱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二被执行人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缴纳案款30000元,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缴纳案款6000元,余款8000元,被执行人于2016年8月24日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于2016年11月30日前向申请人付清余款8000元。经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谈话,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新4021民初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爱杰代理审判员 斯江来代理审判员 韩文全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聂永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