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03执字第1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任敏与单晓亮、代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敏,单晓亮,代影,张亚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03执字第1295号申请执行人:任敏,无业。被执行人:单晓亮,无业。被执行人:代影,无业。被执行人:张亚东,无业。本院已作出(2016)皖0603财保8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担保人张松梅名下皖F号轿车一辆。现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其担保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王梅松名下皖F号轿车一辆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继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衬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