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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薛继才、陈文梅与淮北相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继才,陈文梅,淮北相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执254号申请执行人:薛继才,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申请执行人:陈文梅,女,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淮北相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组织机构代码68209040-1。法定代表人:杨正中,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淮北相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并已扣划淮北相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现该案已经强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淮北相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雷雨审判员  杨 勇审判员  徐建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春雷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