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25民终1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建水县曲江镇缝纫社不服一审不予受理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建水县曲江镇缝纫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民终1383号上诉人建水县曲江镇缝纫社。住所地:建水县曲江镇新街。负责人:周翠华。委托代理人毛荣芳,云南毛荣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建水县曲江镇缝纫社不服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2016)云2524民初936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建水县曲江镇缝纫社上诉称,上诉人是经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执照的集体企业,是本案中房产的唯一合法权利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上诉人的诉请并非对集体资产进行处置,而是对集体资产进行保护,诉请返还属于自己的房产,符合《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裁定认定本案法律关系错误。请求撤销(2016)云2524民初936号民事裁定,指令建水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建水县曲江镇缝纫社以朱翠红占据其所有的房屋不归还为由,诉请建水县人民法院判决朱翠红归还房屋并支付相应租金,其起诉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建水县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2016)云2524民936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俊武审判员  徐 飞审判员  张 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 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