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02民初309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曾小年与陶守德、范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小年,陶守德,范洁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2民初3097号原告:曾小年。被告:陶守德。被告:范洁。原告曾小年与被告陶守德、范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曾小年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曾小年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凡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