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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2民初309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曾小年与陶守德、范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小年,陶守德,范洁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2民初3097号原告:曾小年。被告:陶守德。被告:范洁。原告曾小年与被告陶守德、范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曾小年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曾小年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凡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