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2执163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占岭与被执行人王玉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占岭,王玉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1637号申请执行人王占岭,男,蒙古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所地巴林左旗。被执行人王玉峰,地址赤峰市松山区。委托代理人于秀云,律师王占岭与王玉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3日作出的(2016)内0422民初102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玉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占岭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玉峰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王玉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玉峰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占岭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玉峰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占岭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国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敬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