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民终142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骆某、王某甲等与王某丙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骆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民终14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骆某,女,1965年11月28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岳建立,河南洛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丙,女,1960年10月24日生,汉族,退休职工。原审原告王某甲,女,1968年11月24日生,汉族,农民。原审原告王某乙,女,1969年4月14日生,汉族,无业。上诉人骆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丙,原审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2016)豫1224民初4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骆某于2016年8月25日自愿撤回上诉及原审起诉。本院认为:骆某自愿撤回上诉及原审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骆某撤回上诉;二、撤销卢氏县人民法院(2016)豫1224民初467号民事判决;三、准许骆某撤回原审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均予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森林审 判 员 乔建刚代理审判员 李 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田雪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