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刑终73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彭晓林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晓林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终732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彭晓林,男,1948年9月4日出生于重庆市江津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6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经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决定,于2016年7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辩护人刘松、赵野,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彭晓林犯容留卖淫罪一案,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2015)渝0116刑初597号���事判决:(一)被告人彭晓林犯介绍、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仟元。(二)被告人彭晓林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彭晓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彭晓林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彭晓林介绍他人卖淫并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卖淫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彭晓林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彭晓林撤回上诉。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6刑初59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江 玲审判员 马成楷审判员 郑文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德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