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767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中山市东升镇顺兴饲料店与周添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东升镇顺兴饲料店,周添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7674号原告:中山市东升镇顺兴饲料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经营者:伍堂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周添胜,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7156。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东升镇顺兴饲料店诉被告周添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东升镇顺兴饲料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6元,减半收取343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夏重彬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