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226民初292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李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2923号原告:李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李佳,安徽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张 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家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