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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21民初1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17

案件名称

鸡东县鸡东灌区管理处东海分站诉被告孙龙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鸡东县鸡东灌区管理处东海分站,孙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21民初1432号原告鸡东县鸡东灌区管理处东海分站。法定代表人:宦宏亮,职务站长。委托代理人,田延明,鸡东县鸡东鸡灌区管理处东海分站。被告孙龙,男,汉族,1979年2月5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鸡东县鸡东灌区管理处东海分站诉被告孙龙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鸡东县鸡东灌区管理处东海分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桂彪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