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26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江申请孟建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江,孟建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26执211号申请执行人刘江,男,1959年1月4日出生,汉子,农民,住蔚县杨庄窠乡白草窖村。被执行人孟建荣,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蔚县西合营镇西辛庄村。刘江申请孟建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金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闫润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