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3民初179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茌平农商行与李传锋、王吉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传锋,王吉凯,李士刚,王建仓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523民初1794号原告: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城振兴路西段。法定代表人:郝彬,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曹连旭,该公司职工。被告:李传锋,男。被告:王吉凯,男。被告:李士刚,男。被告:王建仓,男。原告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茌平农商银行)与被告李传锋、王吉凯、李士刚、王建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季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茌平农商银行的委托代理人曹连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传锋、王吉凯、李士刚、王建仓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茌平农商银行诉称:2015年3月7日,被告李传锋与我行签订(茌韩)个借字(2015)年第40072015030014号《个人借款合同》。合同期限自2015年3月7日至2016年3月6日,借款金额为40000元,并约定借款利率在每笔借款发放日所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140%确定,每笔借款执行约定的利率直至借款到期日,期内不变;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复利。同日,被告王吉凯、李士刚、王建仓与我行签订(茌韩)保字(2015)年第(40072015030014)号保证合同,担保范围为全部债务本息、罚息、违约金等,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贷款到期后,我社多次催要未果,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李传锋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被告王吉凯、李士刚、王建仓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李传锋、王吉凯、李士刚、王建仓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7日,被告李传锋与茌平农商银行签订(茌韩)个借字(2015)年第40072015030014号《个人借款合同》。合同期限自2015年3月7日至2016年3月6日,借款金额为40000元,并约定借款利率在每笔借款发放日所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140%确定,每笔借款执行约定的利率直至借款到期日,期内不变;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复利。同日,被告王吉凯、李士刚、王建仓与茌平农商银行签订(茌韩)保字(2015)年第(40072015030014)号保证合同,担保范围为全部债务本息、罚息、违约金等,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2015年4月1日,茌平农商银行将40000元贷款汇入被告李传锋在茌平农商银行的账户中,约定借款到期日为2016年3月6日,借款利率为10.7‰。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原告提交《个人借款合同》、《保证合同》、转贷存凭证等在卷佐证,经本院审查,可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李传锋、王吉凯、李士刚、王建仓在本院送达相关应诉手续后,既不在法定期间内提交答辩状,又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茌平农商银行已将40000元借款实际发放给被告李传锋,因此本院认定合同合法有效且已实际履行。本院依法认定原、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李传锋未依约按合同约定期限还款,茌平农商银行要求被告李传锋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到期利息、罚息、复利;被告王吉凯、李士刚、王建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应予支持。被告王吉凯、李士刚、王建仓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传锋追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传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自借款之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王吉凯、李士刚、王建仓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王吉凯、李士刚、王建仓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按承担数额向被告李传锋追偿。上述过付款项通过本院过付,账号9150115011642050000572,户名:茌平县人民法院,汇款行: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顺河分社。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财产保全费420元,由被告李传锋负担,被告王吉凯、李士刚、王建仓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季秀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