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3执90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徐志保、高韵蓉等与胡立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志保,高韵蓉,胡立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3执903号申请执行人:徐志保,男,汉族,舒城县人,住安徽省舒城县。申请执行人:高韵蓉,女,汉族,舒城县人,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胡立文,男,汉族,舒城县人,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执行徐志保、高韵蓉与胡立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目前尚无财产可供执行,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万军审 判 员 刘 明代理审判员 朱艺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光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