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05民初3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05民初3273号原告:张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深。被告:王某甲。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深、被告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2、存款6万元平均分割,无债权债务。事实和理由:原、被告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名王某乙,婚后由于双方性格和脾气不一样,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经常无端暴力殴打原告,原告被殴打后即离家逃避,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致使夫妻感情越来越淡漠,最终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为了从这种痛苦的婚姻中解脱出来,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离婚。王某甲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因为和原告还有夫妻感情。在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被告没有过错,被告打了原告三次是因为原告有过错。被告保证以后不再打原告了,好好过日子,好好挣钱。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王某乙。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诉称经常被被告殴打,且被告在庭审中自认打过原告。原告张某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本院于当日向双方送达了(2016)苏0305民保令5号民事裁定书。庭审中被告表示以后不再打原告。以上事实,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婚姻法》规定了婚姻自由但反对草率结婚和轻率离婚;提倡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反对不负责任、不予担当的婚姻自由主义。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共同生活二十余年,感情基础较好,且儿子已经成年,应该是感情上相濡以沫,生活中相依相伴之时。希望双方在日后的生活中,遇事多沟通,彼此多包容,被告能够言而有信、改掉自己的缺点。暴力解决不了问题,反而会激化矛盾,影响夫妻感情,只要双方对以前的事情孰对孰错不计较,多体谅,相互信任,还是存在和好的可能。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原、被告双方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张某的离婚诉请不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峻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尤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