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3执17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苏碰奎与涂立雄、李火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碰奎,涂立雄,李火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17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碰奎,女,197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苏朝生,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涂立雄,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李火秀,女,197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763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涂立雄、李火秀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涂立雄、李火秀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苏碰奎人民币29998元和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执行费人民币424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是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启动查控程序,查明被执行人涂立雄、李火秀没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土地和房产等财产。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涂立雄、李火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现申请执行人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本院表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阿瑶审判员 黄景山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志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