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2行审3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大庆市萨尔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王影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大庆市萨尔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王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0602行审32号申请执行人大庆市萨尔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萨政路6号。法定代表人赵志彪,局长。委托代理人于淼,该局职工。被执行人王影(大庆市萨尔图区飞讯达润滑油经销处经营者),女,1981年2月4日出生,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团结汽配城**号楼。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作出的庆萨工商处字(2015)00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庆萨工商处字(2015)00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王影销售侵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执行人王影处75000元罚款。申请执行人采取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的方式均无法送达,故通过公告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依法催告后,仍未履行该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现场笔录、询问通知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账务清单、检查现场照片、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鉴定手续、送达手续等。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依法催告后,仍未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符合局作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大庆市萨尔图区市场监督管理出的庆萨工商处字(2015)00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宋旭明审 判 员 夏剑锋人民陪审员 唐晓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晓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