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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81民初1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刘志强、邵宝霞与徐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强,邵宝霞,徐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81民初1396号原告:刘志强,男,汉族,1964年11月14日出生,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原告:邵宝霞,女,汉族,1962年5月3日出生,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告:徐鹏,男,汉族,1993年1月20日出生,农民,现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强、邵宝霞与被告徐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志强、邵宝霞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志强、邵宝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强、邵宝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4元(已减半),由原告刘志强、邵宝霞负担。审判员 于 水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靓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