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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6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高中亮与潢川县农业开发和扶贫开发办公室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中亮,潢川县农业开发和扶贫开发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26执184号申请人高中亮,;被执行人潢川县农业开发和扶贫开发办公室,住所地潢川县法定代表人:高中亮。本院在执行申请高中亮等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院延期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潢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年潢刑初字第00203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全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