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6执1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张绍梅与林化兰、华安财产保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绍梅,林化兰,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6执1419号申请执行人张绍梅,女,××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林化兰,女,××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廷慧,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张绍梅与被执行人林化兰、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6)鲁1326民初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二、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薛 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成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