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刑更2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富洪才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富洪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刑更2258号罪犯富洪才,现在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四监狱服刑。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0日作出了(2012)开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富洪才犯贩卖毒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6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于2016年7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提出,罪犯富洪才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狱内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曾受表扬4次,记功2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冀东分局第四监狱关于该犯的表扬、记功奖励材料所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富洪才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上述事实有冀东分局第四监狱提供的该犯改造情况的证明材料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富洪才减去自2016年8月25日至2017年5月12日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并处罚金十六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立辉代理审判员 :李静伟代理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 么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