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84刑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刘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284刑初25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公民身份号码×××085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思南县。2014年11月4日因犯抢夺罪被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本案于2016年3月11日被抓获,同��3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四会市看守所。四会市人民检察院以四检刑诉(2016)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树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11日18时许,在四会市大沙镇南江工业园万家隆商场正门口处,被告人刘某发现被害人蒋某上衣口袋中的手机外露,遂尾随蒋某来到停车场,趁其弯腰开摩托车锁之机,利用一本杂志作为掩护,将其放在上衣口袋中的一部白色触屏手机盗走,得手后离开作案现场。经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900元整。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监控视频,指认照片,发还清单,辨认笔录,作案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户籍及前科资料,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刘某的刑期自2016年3月11日起至2016年11月10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文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其泽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第4页共4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