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21执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蒙海林、甘艺芳等与蒙健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蒙海林,甘艺芳,蒙健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21执377号申请执行人蒙海林,农民。申请执行人甘艺芳,农民。上述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启全,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蒙健桂,居民。申请执行人蒙海林、甘艺芳与被执行人蒙健桂生命权纠纷一案,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5)贵民一终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蒙健桂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蒙海林、甘艺芳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蒙健桂赔偿47141.4元给申请执行人甘艺芳、蒙海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且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032.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执行费61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蒙健桂在金融机构、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登记等处的财产状况,但未发现被执行人蒙健桂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蒙海林、甘艺芳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蒙健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蒙健桂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蒙海林、甘艺芳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蒙健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贵民一终字第36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蒙健桂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蒙海林、甘艺芳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寒 梅审 判 长 陈 寒 梅代理审判员 廖培华代理审判员廖培华代理审判员 杨子葓代理审判员杨子葓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芑汕书 记 员李芑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