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6执76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北京倚天凌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华泰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倚天凌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华泰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6执76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倚天凌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海峰,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华泰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生斗,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倚天凌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华泰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追偿仅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张高华、许昌许继昌龙电气有限公司、无锡市双龙特种电缆有限公司、乐星红旗电缆有限公司、许亚伟、上海凯波特种电缆料厂有限公司、郑州华力电缆有限公司、洛阳李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安徽华宝电缆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华强文化科技有限公司、郑州神舟重型设备有限公司、王飞、郑州海高物流有限公司、杭州华能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北京倚天凌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计15起案件)执行案中的被执行人均为河南华泰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执行案号分别为(2015)上法执字第311号、(2015)上法执字第442号、(2015)上法执字第546号、(2015)上法执字第475号、(2016)豫0106执44号、(2016)豫0106执109号、(2016)豫0106执144号、(2016)豫0106执249号、(2016)豫0106执305号、(2016)豫0106执330号、(2016)豫0106执340号、(2016)豫0106执654号、(2016)豫0106执694号、(2016)豫0106执718号、(2016)豫0106执763号。(2015)上法执字第311号案件: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4)上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向张高华支付居间报酬及利息及迟延履行金等;诉讼费,执行费。(2015)上法执字第442号案件: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的(2015)上民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书,向许昌许继昌龙电气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等,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2015)上法执字第546号案件: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的(2015)上民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向乐星红旗电缆(湖北)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等,案件受理费,执行费。(2015)上法执字第475号案件: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的(2015)上民初字第522号民事判决书,向无锡市双龙特种电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等,诉讼费,执行费。(2016)豫0106执44号案件: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的(2015)上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向许亚伟支付工资,拖欠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及迟延履行金等,执行费。(2016)豫0106执109号案件: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4日作出的(2015)上民初字第727号民事判决书,向上海凯波特种电缆料厂有限公司支付货款等,执行费。(2016)豫0106执144号案件: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的(2015)上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向郑州华力电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等,保证金,诉讼费,执行费。(2016)豫0106执249号案件: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的(2015)上民初字第1089号民事调解书,向洛阳李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等,案件受理费,执行费。(2016)豫0106执305号案件: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5)上民初字第1191号民事调解书,向安徽华宝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及诉请利息等,诉讼费,执行费。(2016)豫0106执330号案件: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5)上民初字第619号民事判决书,向郑州华强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物赔偿款和利息及迟延履行金等,诉讼费,执行费。(2016)豫0106执340号案件: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5)上民初字第1568号民事判决书,向郑州神州重型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等,违约金,诉讼费,执行费。(2016)豫0106执654号案件:郑州市上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的郑上劳人仲调字(2016)第008号仲裁调解书,向王飞支付工资、业务提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共计,并被交社会保险单位拖欠部分,执行费。(2016)豫0106执694号案件: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的(2016)豫0106民初325号民事判决书,向郑州海高物流有限公司支付欠款及利息等,诉讼费,执行费。(2016)豫0106执718号案件: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5)杭余瓶商初字第307号民事解调书,向杭州华能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等,案件受理费,执行费。(2016)豫0106执763号案件: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5日作出的(2016)豫0106民初243号民事解调书,向北京倚天凌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等,诉讼费,执行费。鉴于上述案情,为便于执行,故将该15起案件并入(2016)豫0106执767号案件中进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案号分别为(2015)上法执字第311号、(2015)上法执字第442号、(2015)上法执字第546号、(2015)上法执字第475号、(2016)豫0106执44号、(2016)豫0106执109号、(2016)豫0106执144号、(2016)豫0106执249号、(2016)豫0106执305号、(2016)豫0106执330号、(2016)豫0106执340号、(2016)豫0106执654号、(2016)豫0106执694号、(2016)豫0106执718号、(2016)豫0106执763号,共计15件并入(2016)豫0106执恢767号案件,予以合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宋鹏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德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