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证保4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山东巨能兴业新型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山东高阳建设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巨能兴业新型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山东高阳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证保42号申请人:山东巨能兴业新型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法定代表人:王重任,总经理。被申请人:山东高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法定代表人:孙裕国,总经理。申请人山东巨能兴业新型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证据,请求对涉嫌侵犯名称为“一种专用于复合剪力墙结构填充墙的构造及施工方法”(专利号:ZL201310194391.0)的墙体结构及施工方法进行诉前证据保全。本院认为,因情况紧急,在证据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申请人山东巨能兴业新型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享有独占实施涉案专利的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山东���阳建设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名称为“一种专用于复合剪力墙结构填充墙的构造及施工方法”(专利号:ZL201310194391.0)的墙体结构及施工方法进行诉前证据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刘军生代理审判员 李 玉代理审判员 李现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