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民初897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经济开发区支行与胡仁楷、陈群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经济开发区支行,胡仁楷,陈群英,金华市金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897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经济开发区支行,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456号。法定代表人:李奋伟,行长。委托代理人:周美玲,浙江丰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仁楷。被告:陈群英。被告:金华市金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安地镇。法定代表人:李俊武。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经济开发区支行诉被告胡仁楷、陈群英、金华市金海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逾期不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敬礼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应 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