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民辖终64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中国铁路物资天津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铁路物资天津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辖终6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铁路物资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21号。法定代表人:赵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玮,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金才,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永安道219号罗兰花园6号楼1-4层。主要负责人:游勤,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羿,该分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仝庆,该分行员工。上诉人中国铁路物资天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证合同纠纷管辖上诉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3民初34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中国铁路物资天津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中国铁路物资天津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铁路物资天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 辉审 判 员 李庆刚代理审判员 吴晓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