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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1546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甘妙辉与深圳市万泰电路有限公司,深圳市万泰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妙辉,深圳市万泰电路有限公司,深圳市万泰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15463号原告甘妙辉,住址广东省五华县。委托代理人陈立胜,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深圳市万泰电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燕川北部工业园E1栋。法定代表人傅磊。被告二深圳市万泰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路粤海工业村(深圳动漫园)4栋306-307。法定代表人傅磊。原告甘妙辉诉被告一深圳市万泰电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泰电路公司)、被告二深圳市万泰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泰伟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货款本金人民币171040元及补偿金人民币6000元,合计人民币177040元;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欠付原告货款及补偿金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一和被告二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原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2016年3月31日,被告一万泰电路公司向原告甘妙辉出具一份《欠条》,称:截止到2016年3月31日,被告一尚未支付原告货款为人民币251040元,被告一承诺在2016年4月1日支付5万元,剩下的货款承诺在2016年4月15日前支付,逾期未付再加罚息2万元。2016年5月10日,被告二股东汪加生在此《欠条》上手写上:2016年4月10日已付5万元、2016年5月10日已付5万元,余额171040元,定于2016年5月20日前归还此款,另补人民币6000元。因被告一未按欠条承诺还款,原告遂诉至本院。另查,被告一万泰电路公司为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二万泰伟业公司为被告一万泰电路公司的股东,出资比例为100%。以上事实,有经庭审审查的《欠条》、被告一、被告二的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笔录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甘妙辉提交的《欠条》,可以证明被告一万泰电路公司拖欠原告货款171040元的事实。被告一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因此,本院对被告一拖欠原告货款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一未如期支付货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清偿欠款17104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6000元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二万泰伟业公司独资设立了被告一万泰电路公司,在其没有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时,应当对被告一万泰电路公司所负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二经本院合法传唤,不出庭应诉,也不提交书面答辩状,因此,原告要求被告二万泰伟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一深圳市万泰电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甘妙辉货款人民币171040元;二、被告一深圳市万泰电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甘妙辉货款违约金人民币6000元;三、被告二深圳市万泰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一深圳市万泰电路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920元,由被告一深圳市万泰电路有限公司、被告二深圳市万泰伟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秀  珠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哲书(兼)书记员 江  伟  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