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5民初5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杭州半山石材市场彭浩历石材经营部与浙江奔腾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半山石材市场彭浩历石材经营部,浙江奔腾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5333号原告:杭州半山石材市场彭浩历石材经营部,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临半路181号半山石材市场H区9-1号。经营者:彭浩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素英,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奔腾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文教路126号6楼。法定代表人:江春威。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半山石材市场彭浩历石材经营部诉被告浙江奔腾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半山石材市场彭浩历石材经营部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半山石材市场彭浩历石材经营部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半山石材市场彭浩历石材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39元,由原告杭州半山石材市场彭浩历石材经营部承担。审 判 员 姜新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徐海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