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3民终184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重庆泽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乔华令,鲁波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泽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鲁波兰,乔华令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民终18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泽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金佛居委(南园路69号),组织机构代码75308873-X。法定代表人:马丽平,重庆泽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鲁波兰,女,197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乔华令,男,197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上诉人重庆泽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鲁波兰、乔华令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9民初1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泽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重庆泽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泽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重庆泽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川代理审判员 吴聪代理审判员 冯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