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91民初155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陈菲与威海建大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菲,威海建大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1民初1557号原告:陈菲,女。被告:威海建大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宫云明,总经理。原告陈菲与被告威海建大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陈菲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菲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魏亦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恩如-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