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091民初155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陈菲与威海建大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菲,威海建大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1民初1557号原告:陈菲,女。被告:威海建大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宫云明,总经理。原告陈菲与被告威海建大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陈菲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菲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魏亦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恩如-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