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24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宋定超申请执行石棉县鑫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定超,石棉县鑫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4执271号申请执行人:宋定超,男,汉族,1962年4月4日生,住四川省石棉县。被执行人:石棉县鑫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石棉县新棉镇彩虹路64号。法定代表人:杨晓波。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宋定超与被执行人石棉县鑫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属于轮候查封,本院暂无处置权限,而被执行人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史 绍 荣审判员 邓 显 波审判员 彭雪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甜 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