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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2民初86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2民初867号原告周某某。被告叶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周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胡先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