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2民初86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2民初867号原告周某某。被告叶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周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胡先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