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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3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史国旗与武汉市湘口棉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国旗,武汉市湘口棉花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3执149号申请执行人:史国旗,农民。被执行人:武汉市湘口棉花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法定代表人:尹芳,该××总经理。原告史国旗诉被告武汉市湘口棉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2015)鄂汉南湘民速字第001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武汉市湘口棉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史国旗支付货款52224.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2月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货款还清之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1106元,减半收取553元,由被告武汉市湘口棉花有限公司负担。权利人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依法受理立案。本案执行中,我院于2016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武汉市湘口棉花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并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扣划被执行人武汉市湘口棉花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670.25元;2016年8月17日查封被执行人武汉市湘口棉花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汉南区汉南农村缘顺路5栋1-2层、6栋1-4层、4栋1层、2栋1层、1栋1层、3栋1层、第一层(产权证号分别为:南2012000004、南2012000009、南2012000008、南2012000006、南2012000005、南2012000007、南200901060、南200901059)的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汉国用(2009)第22339号]。2016年8月17日被执行人武汉市湘口棉花有限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查明,本院对被执行人武汉市湘口棉花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进行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0670.25元,该款已被扣划至本院;本院对被执行人武汉市湘口棉花有限公司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属轮候查封,目前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尚不能处置;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车辆进行查询,证明被执行人无车辆;且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进行核查,被执行人武汉市湘口棉花有限公司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武汉市湘口棉花有限公司目前银行存款金额不足清偿其债务;房产、土地属轮候查封,目前尚不能处置;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2015)鄂汉南湘民速字第001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武汉市湘口棉花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2015)鄂汉南湘民速字第001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氢审判员 李学善××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石忠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