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205执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陶成华、李继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成华,李继德,徐凤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5执490号申请执行人陶成华,男,195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柳城县。被执行人李继德,男,汉族,1953年3月20日出生,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被执行人徐凤莲,女,汉族,1957年2月19日出生,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关于陶成华与李继德、徐凤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民一初字第1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继德、徐凤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陶成华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李继德、徐凤莲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陶成华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继德、徐凤莲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陶成华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北民一初字第12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卓小萍审判员  陈 然审判员  梁加灵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卓柳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