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2执107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陈永彬与安徽皖南竹乡土特产产销专业合作社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彬,安徽皖南竹乡土特产产销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107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永彬,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安徽皖南竹乡土特产产销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日月商城南端)。负责人:陈治东,理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822民初88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安徽皖南竹乡土特产产销专业合作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皖南竹乡土特产产销专业合作社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15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XX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