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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民初1982之二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湖南华迪电力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谭玉龙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华迪电力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谭玉龙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1982之二号原告湖南华迪电力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MO组团六楼。法定代表人肖怀武。委托代理人符方照,湖南方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成,男,1979年9月2出生,汉族,系公司法务人员,住长沙市芙蓉区,被告谭玉龙,男,196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委托代理人唐学锋,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旭阳,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受理原告湖南华迪电力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谭玉龙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原告称被告从2004年至2010年期间为原告湖南华迪电力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股东,并担任总经理,占股30%,公司在注册成立时,注册资本为200万元,2005年扩股800万元,总股本增至1000万元,被告应增交股本金240万元,但被告至今并未交此股本金,被告增加的240万元股本金系公司垫付,现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其垫付的股本金240万元及利息、审计费等。经审查,原告上述诉请与其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4)岳民初字第00084号)的诉讼请求相关联,该案由本院作出(2014)岳民初字第00084号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鉴于本案须以上述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黄婧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苏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