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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执562之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包建国犯故意杀人罪附带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2执562之1号权利人王银庭,男,195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权利人白兰平,女,195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权利人李昀峰,男,2001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被执行人包建国,男,1978年6月5日出生,蒙古族,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犯故意杀人罪。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二中刑初字第14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执行。根据本院(2015)二中刑初字第14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包建国应赔偿权利人王银庭、白兰平、李昀峰人民币三万八千七百八十元。执行中,经本院依法查找,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包建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权利人王银庭、白兰平、李昀峰尚有人民币三万八千七百八十元未受偿。权利人王银庭、白兰平、李昀峰如发现被执行人包建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二中刑初字第14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官苏向京执行员  高春晖执行员  潘 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之莹 微信公众号“”